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  作者:  编辑:教务科研处  日期:2016-12-07  点击率:11065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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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充分发挥学术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完善贵州大学明德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有关学术问题决策机制,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全球十大外围足球平台排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权力和学术咨询机构,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科学精神和学术道德,提高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学科建设和学术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和论证,对重大学术问题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91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另设秘书1名。

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其中1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另外1名副主任委员由3名以上委员从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各学科领域在学术界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望的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需具有专业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德才兼备,责任心强,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正,热心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适当聘请相关单位或行业的管理人员。委员经院长提名或基层限额推荐,并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院长聘任。秘书由主任委员聘任。

第六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委员空缺需要增补时,缺额由相应系部提出推荐人选,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增补。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职的;

二、本人工作调离且不便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三、职务身份发生变动或离退休的;

四、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学术规范、教学事故处理的;

六、 院学术委员会认为应解除其委员聘任的其他情况。

七、严重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作为处理学院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学术委员会秘书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学院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立。

第三章 职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及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规划;

二、审议学院有关学科专业调整、教学基本建设、人才培养与引进计划;

三、审议学院有关学术方面的重要文件与重大决策;

四、审议并批准学院各专项学术委员会章程;

五、评议推荐或审定各类教学科研项目与成果;

六、组织、指导学院各类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对相关专项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除外)的决定进行复议,对重大学术事件进行评议;

八、审议、评判各类学术争议,对有关学风、教风及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仲裁,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其它需要学术委员会讨论和咨询的重大学术事项。

第十条 学院各专项学术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的章程相对独立地行使学术权力和开展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各专项学术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订专项学术委员会章程。学院各专项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其章程中明确,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学院各专项学术委员会章程的修订需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 学院各专项学术委员会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学院各专项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中,若有重大争议或重大异议,应按相关程序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复议,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包括:

一、在学术委员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在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上有发言权、表决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异议权;

四、就关乎学院发展的重大学术问题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质询案;

五、对学术委员会涉及的所有事项有知情权,并有权查阅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包括: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二、恪尽职守,认真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责;

三、坚持参加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并说明情况;

四、秉公办事,对在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相关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委员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秘书列席。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重大问题或者某些需要进行表决的议题,到会委员人数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经与会委员二分之一及以上人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最终生效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主任委员会会议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学科研科。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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